福州市出台《福州市集体用分餐配送食品安全操作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福州市集体用分餐配送食品安全操作工作指导意见》,补充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的监管事项,对学生餐配送人员、配送车辆消毒要求,以及到校如何交接,存放设备配置,分餐人员等各个方面,提出细化的指导意见。
一是配送验收新要求
1.单餐(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量(单人份餐食数量);
2.配送车辆每日应消毒清洁,使用无法复原的封签,标注膳食名称、集配单位名称等各项信息;
3.配送学校时,应在最后一节课开始后,方可将餐食运送至就餐教室附近,汤勺的勺柄应长于汤桶高度;
4.配送车辆应停靠在有屋檐的建筑物下进行装卸货,卸货后至使用前,配送箱、汤桶等应放置在离地至少10cm的货架上;
5.团餐暂存场所应在清洁、干燥室内,远离污染源。鼓励有条件的配送企业在配送餐车内安装定位系统,车厢内安装监控探头,以保证餐品在从生产端到客户端的全过程监控保障食品配送过程的安全。
二是社会共治新举措
1.与驻局纪检监察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沟通反馈整治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商定关键事项,随时研判重要线索,做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2.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AI轮巡,在全市校外供餐单位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AI技术,对后厨人员未戴帽子、未戴口罩、吸烟、光膀子等六种显见的问题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督促整改。
3.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账号推送给学校、养老机构等订餐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
4.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是主体责任新明确
1.集中订餐单位验收时,应配合集配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派专人对团餐进行收货验收,并进行查验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团餐名称、数量、接餐时间、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温度、送货人员、验货人员等。
2.验收时,距离就餐时间超过2小时的,中心温度应达到60℃以上。距离就餐时间2小时以内的,中心温度应达到55℃左右;离就餐时间超过2小时的,中心温度应达到60℃以上。对不符合温度要求的,禁止接收。
3.集中订餐单位应配备专用食品留样冷藏冰箱,派专人待用餐时,从保温箱内随机抽取团餐进行留样。供订餐双方应做好预案,满足就餐需求。
4.学校每餐均应有至少1位校领导陪学生用餐。鼓励校主要领导陪餐;鼓励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入校陪餐。及时收集陪餐的意见,告知集配单位进行针对性整改。
5.养老机构要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
四是监督检查新路径
1.各部门不定期对供餐集配单位开展飞行检查,加大对集配单位的米、面、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餐饮具等抽检监测力度,实行年度全覆盖抽检。
2.市场监管责任人员每学期至少保证一次对供校集配单位实施经营加工全流程现场监管。
3.集配单位自主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在恢复营业前,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得继续营业,应当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文章来源于福州新闻网)
《福州市集体用分餐配送食品安全操作工作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福州市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落实指导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学生餐配送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通过不断完善和细化管理措施,福州市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