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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易混易错60点梳理八

2024-06-03 16:4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劳动法规与政策在社会工作师的职业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掌握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条件、经济补偿标准以及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等关键知识点,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至关重要。本文优路教育相关教研老师将针对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中易混易错的60个重点第八部分进行梳理,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规定,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易混易错60点梳理八

 

【考点44】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含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可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

(一)法定/必备条款(9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1.试用期

 

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满三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 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工资 最低水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专项培训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竞业限制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应聘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合同正常终止,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约,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考点4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 理由 单位补偿
1.通知解除 提前 30 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专项培训费、竞业限制。
×
2.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过错之一,劳动者可立即解除:
①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
⑥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⑦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 理由 单位补偿
1.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以下过错之一,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②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③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④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两优先】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不得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无过失性辞退、裁员的规定解除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考点46】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后解除的;

2.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立即解除;

3.劳动者无过错,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

4.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

6.因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

7.其他。

(二)经济补偿金额

1.按工作年限,每年补1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最多12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工资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最高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

3.支付时间: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考点47】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履行。

(四)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考点48】工资分配、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工资分配的原则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二)工资水平和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

(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劳动法》,标准制定的参考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后7日内发布,发布后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考点49】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日制度

《劳动法》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平均不超过44小时。

2.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①需协商同意;

②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需要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①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50%;

②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200%;

③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休息休假

1.公休假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带薪。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条件

①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②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③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考点50】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方式 处理主体 性质或流程
协商 / 当事人双方的私人行为。
调解 调解委员会 具有民间性。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居中裁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时间限制。
诉讼 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二)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延长的,不超过15日;

2.劳动争议仲裁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考点51】集体协商的代表和程序

(一)集体协商的代表

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少3人,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1.职工一方代表

 

代表 有工会 无工会
职工代表 工会选派 职工民主推荐,需过半数单位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担任
无主席,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


                                    
2.单位代表                        

单位法人指派,首席代表法人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

3.可委托

双方都可以委托单位以外的人,但人数不得超过1/3,首席代表不得委托。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20日内做出书面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集体协商程序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形成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的问题,经过协商,可中止。

 

通过本文的梳理,我们回顾了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解除条件、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等重要考点。同时,我们也探讨了工资分配、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和集体协商的相关程序。这些知识点不仅对考试至关重要,也对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希望考生们能够利用本次梳理,巩固知识,提升应试能力,最终在社会工作师的职业道路上更加专业、高效地服务于社会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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