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社会工作师法规中级考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
在社会工作师法规考试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是一个重要考点。本文将从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三个方面,详细解读这一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梳理和掌握考点。
(一)优化生育政策
1.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1)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1)符合条件,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取消社会抚养费
(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1.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①编制人口发展规划;
②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2)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2.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托育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获得每年1.2万元的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为中国家长个税减负。
(三)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旨在通过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来适应人口发展新需求,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国民心理健康和家庭幸福的关注,还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引。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为顺利通过考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