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哪些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与质量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进一步压实了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一、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企业
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这类企业生产的食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健康功能或针对特定人群,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其安全性要求高,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
2.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大、产品种类繁多的食品企业,其生产链条长、环节多,食品安全风险也相应增加。为了确保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这些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3.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餐饮业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大中型餐饮企业和连锁餐饮企业,其服务范围广、客流量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这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食品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和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作为食品流通的关键节点,必须承担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可靠。
5. 用餐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包括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其他用餐单位。这些单位每日服务的消费者数量众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二、其他需配备食品安全员的企业
对于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用餐人数300人(含)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含)以下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1000人(含)以下的其他用餐单位,虽然不要求设立食品安全总监,但必须按照《办法》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这些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即为食品安全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分支机构的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食品摊贩经营者,虽然规模较小或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但同样需要承担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他们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照《办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确保所生产经营或提供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与质量安全。
文中内容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