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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2024-05-27 05:00

为了助力广大即将参加2024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高效备考,优路教育精心编撰了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的60道点通系列资料。接下来,我们将对这60道习题进行详尽且深入的解析,旨在帮助考生们深刻理解和牢固掌握关键知识要点,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知识点52: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优化生育政策

1.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1)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1)符合条件,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取消社会抚养费

(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1.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①编制人口发展规划

②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2)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2.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托育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获得每年1.2万元的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为中国家长个税减负。

(三)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习题演练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A.3年

B.5年

C.10年

D.终身

【参考答案】D

【解析】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5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待遇领取

退休年龄 缴费15 年 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金
缴费至 15 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遗属领丧葬补贴和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领取病残津贴

2.待遇发放

确定的是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后期根据经济发展等适时提高待遇。

基本养老待遇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 不能提前支取 可继承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1%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1.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男50岁,女40岁的,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个人账户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 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 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领取地点:

养老关系 缴费年限 领取地
户籍所在地 / 户籍所在地
不在户籍所在地 满十年 关系所在地
不满十年 上一个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
均不满十年 户籍所在地

习题演练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置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B.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时,其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

C.职工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不予保留

D.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考答案】D

【解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故B错误。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故C错误。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故D正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故A错误。

 

知识点5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既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又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可同时参加;

3.自愿参保;

4.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

(二)养老保险待遇

1.待遇领取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已年满60周岁,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4年2月)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60岁即可领取待遇;

(4)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2)统筹账户:全国最低发放标准可适时调整,地方可适当提高、可加发。

(3)个人账户: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年限 个人账户
职工转入居民 合并 合并
居民转入职工 不合并、不折算 合并

习题演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列原在甲地居住的人员,可在乙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是(   )

A.赵某,15周岁,户籍随父母迁至乙地,在某中学就读

B.王某,20周岁,甲地户籍,在乙地高校全日制就读

C.张某,35周岁,户籍随配偶迁至乙地,全职妈妈

D.李某,50周岁,甲地户籍,随子女在乙地长期居住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该参保范围的规定,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①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商户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愿参保者而言,既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可以同时参加两项制度。②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与劳动关系特征密切相关,凡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则与户籍相关,城乡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③职工养老保险有义务参保人和自愿参保人,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是非强制性的,所有参保人均是自愿参保人。

 

综上所述,我们探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待遇领取及标准,以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关键内容。通过习题的解析,我们进一步巩固了相关知识,为2024年社工考生们备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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