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关键条款解读:一年内累计三次的时间界定
在食品安全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议题上,每一项法律法规的解读与执行都至关重要。近期,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日益关注,一位细心的网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关键条款提出了疑问,特别是针对第一百三十四条中“一年内累计三次”的时间界定问题,这一疑惑直接触及了基层执法实践的核心。
优路教育食品安全栏目始终致力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理解与认知,因此,我们特别整理了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及官方解答,以期为更多关注食品安全的人们答疑解惑。
总局领导好,现就基层执法过程中对于《食品安全法》理解问题请教:
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该条法规的疑问点在于,“一年内累计三次”指既往追溯时间跨度一年还是本年度所在自然年?
例如:假如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2024年10月1日受到《食品安全法》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某一项处罚,那么回溯前两次相同性质违法行为,时间段需要按照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结算,还是2024年元旦至2024年9月30日结算呢?
上述问题求索未果,望总局领导百忙中回复为盼。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食品安全法》中的“一年内”通常指“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也就是365日或者366日,是你举例中的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年度的概念,年度通常指一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完。
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的解答,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一年内累计三次”的时间界定问题终于水落石出。这一解答不仅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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