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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再加码:市场监管总局回应“驴肉增香膏”定性问题

2024-09-20 09:38

在食品安全日益受到公众关注的今天,任何涉及食品掺假、掺杂的行为都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一项具体案例——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的定性问题,给出了明确而严厉的答复,再次彰显了国家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打击食品欺诈行为的坚定决心。这一复函不仅为地方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也为食品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所有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产品的真实性与安全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的这一复函,不仅是对“驴肉增香膏”事件的一个明确回应,更是对整个食品行业的一次警示。它告诉我们,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食品安全的守护者,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积极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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