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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达标

2024-08-23 14:14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角色变得尤为重要。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能够有效地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并未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要求,需要进行更为明确和切合实际的规范。


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8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到期。根据地方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要求,结合国家和省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最新要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gdsjj_yangxinying@gd.gov.cn。

二、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结果反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结果的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收到32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公众意见1:第五条【配备总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岗位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说可以兼职和第八条说不能同时在两家或以上工作冲突。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兼职是指在同一家企业可以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和其他岗位的工作,不是指在两家企业兼职。

公众意见2:(一)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他的证件没有自动失效,在粤省事上面还能查得到,而且不能重考同等级别,只能考更高的级别。建议超过两年没有继续教育的,要自动取消他们的电子食安员证,且最好做个微信提醒他们重新考试。(二)很多地市对食品安全管理员不重视,检查的时候只会检查他们的食安快线有没有完成,食安员很多都不检查的。(三)食品安全总监应该是哪些企业需要设立,其实比较笼统,很多人不清楚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工作建议,不涉及修改内容。有关建议将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管理。

公众意见3: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没有继续修订的意义,我认为修订稿大部分内容已经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有相关规定,上位法相关规定已经可以解决相关问题,没有再修订的实际意义。2、例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在广东省本来就是免费,但在“粤省事”数字政府平台上正式开通“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平台”之前,通过原委托社会机构开展考试是存在需要培训费用的情况,实际上就是没有免费,现在在“粤省事”数字政府平台上正式开通“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平台”之后基本上就是真正的免费,社会机构开展培训则就变成了真正市场化并且社会大众普遍接受,即当一种行为普遍被社会公众认同并且接受的情况下,再去制定相关规则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例如:随地吐痰是不文明的行为已经被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遵守的情况之下,然后政府部门再出台文件规定,随地吐痰是不文明的行为。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总局60号令是企业主体责任全面的要求。该《管理办法》是在落实60号令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关职责的具体规定。

公众意见4:建议修改: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完成食安员继续教育培训。理由:建议取消40小时强制要求,目前没有上位法强制要求,企业会根据营业需求做培训。政府已经有各种食安快线、食安员继续教育培训,避免为配合政府检查做形式记录。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5:第七条【配备要求】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管控关键控制点等因素,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建议修改成:第七条【配备要求】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宜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管控关键控制点等因素,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建议允许企业根据需要来增加配备,将“应当”改成“宜”。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6:第八条【岗位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修改成:第八条【岗位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高度标准化的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下属餐饮门店,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可以通过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赋能经过培训和认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来推进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上述经营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管理两家或以上餐饮门店食品安全工作的能力。故建议不硬性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门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拟修改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根据60号令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企业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执行人员,每日完成企业食品安全有关工作要求,因此不宜在两家及以上企业进行兼职。

公众意见7:第十条【企业负责人职责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间责任分工。主动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导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建议修改成:第十条【企业负责人职责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间责任分工。在餐饮经营实践中,配合属地督导和日常监管、对风险问题进行整改等工作职能,由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执行更为合适和高效。故建议原条款中需企业负责人履行的“主动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导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职责要求,按需加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中。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修改为“主动组织做好配合.......”。兼顾了落实企业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的要求。

公众意见8: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建议修改成: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参考法律法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暂无对培训时长的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9:第八条【岗位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议增加例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集团公司中的多个分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除外。对于大型的集团公司,旗下可能拥有多个分公司,其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同时在不同分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可能性和情况。因此建议允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集团公司中的多个分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而便于企业更合理调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源,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拟修改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根据60号令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企业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执行人员,每日完成企业食品安全有关工作要求,因此不宜在两家及以上企业进行兼职。

公众意见10:建议: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事项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理由:每年政府会要求参加各种培训,食安快线、粤省事继续教育、线下开会等,建立取消40小时强制要求,避免为记录而记录。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11:办法第六条【配备要求】已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事项进行考试,那是否可以在第十三条【继续教育】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12:办法没有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考取《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但在第十四条【监督抽考】中又需要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是否可以在此明确抽考人员为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60号令及其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指南中,已经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公众意见13:第六条【配备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符合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岗。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事项进行考试,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第六条【配备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符合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岗。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宜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事项进行考试,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1.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强调是企业自身应当对职工及食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未强制要求在指定的APP上培训。2.通常食品企业均会结合法规和经营实际,制定企业内部食品安全操作要求,并纳入员工培训系统,其中如果硬性要求企业员工在指定APP上学习,将会出现内容重复或者相关内容不匹配企业实际经营,如餐饮服务人员学习食品销售人员的相关知识。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科学规范指导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我省按不同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建立免费、网络考核平台,以满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需求。该举措是我省落实食品安全法和60号令有关要求具体举措。

公众意见14: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需记录存档的要求过于严苛,企业执行困难。建议取消,建议改为符合餐厅实际经营的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15:第十四条【监督抽考】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十四条【监督抽考】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中仅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做要求,更为符合企业经营实际,企业负责人肩负了企业各项的主体责任,相关专业的能力需赋予专业的人员负责和规范。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60号令及其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指南中,已经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公众意见16: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记录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查询。理由:建议取消40小时记录要求,政府已经强制要求参加各种食安快线、食安员继续教育培训,目前国家法规没有强制 要求,建议取消。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17: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的提法。理由:食品安全管理师也可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参见《食品安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建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三条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补充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师也可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参见《食品安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第六条补充“取得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资质视为通过考试”

公众意见18:根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四条。理由:第二款中的“结果公布”、“补考”从属“组织实施”内容,不宜以并列关系视之。建议“监督抽考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公布、补考等”调整为“监督抽考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组织实施等”。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19:基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第四条、第十七条。理由: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表述为随机监督抽查考核显得有些重复。建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五条中的“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暂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仍不合格的”完善为“在监管部门监督抽考中不合格的,应暂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补考仍不合格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20:第六条【配备要求】已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事项进行考试。建议:是否可以在第十三条【继续教育】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21:没有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考取《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但在第十四条【监督抽考】中又需要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建议:是否可以在此明确抽考人员为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60号令及其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指南中,已经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公众意见22:建议第十三条【继续教育】中删除“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23:第八条【岗位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再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存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负责两家或以上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况,且只为其一公司/单位的正式员工。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均按政府要求进行培训考核,符合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岗。故建议充分考虑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岗位要求做适当的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除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或删除第八条。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拟修改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根据60号令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企业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执行人员,每日完成企业食品安全有关工作要求,因此不宜在两家及以上企业进行兼职。

公众意见24: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理由:该条款存在歧义,由于不同部门、岗位的企业职工、食品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不同,需要接受培训的标准或知识内容及数量不同,每个人培训时长也不同,建议直接规定企业每年应开展的培训总时长。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企业每年开展培训总时长不少于40小时,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25: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理由: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安全人员进行分级培训管理,更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员的知识水平。由于每年培训形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难以统计具体的培训时间,因此建议删除对培训时间的规定。建议: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的食品安全员应按要求登陆粤省事APP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安排其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26:《管理办法》中,能否标明《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 全管理员》在粤省事 APP 中培训和考试分开进行:总监是总监,食品安全员是食品安全员?理由: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总监的职责和食品安全员的守则。食品安全总监是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最高层次的食品安全管理者,建议:培训分开、考试分开、发证分开;增加食品安全总监考试的难度,体现这个岗位的重要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已经完善平台设置。

公众意见27: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教学辅导方面,能否采用线下培训、线上考试的方式进行?理由:现在很多食品安全总监是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任命的,在线上通过理论考试取得合格证即可上岗。但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的自查自检等等环节有些是线上学习无法做到的,更多的是需要实际操作、现场咨询、现场互动进行学习才能真正掌握的。建议:能否线上、线下相结合,采取自觉自愿 的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以达到真正掌握知识技能的目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培训是企业主体责任,政府不宜强制具体的方式。

公众意见28:第五条【配备总体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能正确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从字面上理解,“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是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前述条款已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在此之前可能并未从事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不具备这一从业前提条件。建议:更加修改为更明确的描述,并切合实际情况。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删除“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公众意见29:第六条【配备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符合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岗。理由:1、食品经营企业本身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不一定全部具备考核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2、与企业实际操作存在偏差,一般情况是人员经过面试(考核)就可以入职,入职后再参加企业的相关培训。建议:第六条【配备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或者参加监管部门、企业或其他有资质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符合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岗。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是新员工招聘。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关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做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公众意见30: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需要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在同一公司下属的2家或以上的分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因为在连锁餐饮企业存在同一人员负责几家餐厅(不同分公司)的情况。建议:更加修改为更明确的描述,并切合实际情况。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拟修改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理由:根据60号令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企业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执行人员,每日完成企业食品安全有关工作要求,因此不宜在两家及以上企业进行兼职。

公众意见31: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间责任分工。主动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导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理由: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导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是具体的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如果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来实施,可能会让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堪重负,影响其他经营行为。建议:将”主动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导检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修改作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要求。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修改为“主动组织做好配合”。兼顾了落实企业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的要求。

公众意见32: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在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和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建议在食品安全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区分。建议: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或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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