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切实守护校园食品安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近日,忻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公布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真实的执法行动和具体的处罚措施,充分发挥了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旨在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
案例一:五寨县光明中学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案
2024年3月12日,五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寨县光明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五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通过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偏关县第二完全小学校进货查验不规范案
2024年5月24日,偏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偏关县第二完全小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的部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偏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宁武县阳方口镇中心校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5月29日,宁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宁武县阳方口镇中心校进行检查,发现该校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宁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四:静乐县康家会中学校食堂防虫防鼠设施配备不到位案
2024年6月20日,静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静乐县康家会中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防虫、防鼠设施设备不完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静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将督促学校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保障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
(文章来源于忻州市场监管)
通过集中公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敲响了校园食品安全的警钟。各学校需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只有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才能保障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