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食品安全:湖北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业人员职责解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全省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该《指南》明确指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需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及安全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至少一名和食品安全员若干,并清晰界定其各自的岗位职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湖北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岗位职责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结合市场实际,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常态化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能够实现每月覆盖所有入场销售者。检测品种、项目覆盖年度食用农产品高风险品种、项目以及民生工程建设涵盖的抽检项目。
4.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5.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北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市场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和开展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①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督促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②抽样检测制度。规范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并有效运行。配备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样范围及方法,检验结果运用及反馈等要求。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要与检验机构签订协议。
③销售环境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市场销售区,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④健康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员、场内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及有关要求,明确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的健康要求。
⑤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细化投诉举报的信息收集、即时响应、分办处理、结果反馈等闭环处理流程,明确投诉举报的负责部门或专职人员。
⑤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3.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制定风险隐患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
4.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方案制定目的及事故处置原则、分级划分、处置机构及责任分工、处置程序、责任追究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对市场相关人员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考核。
6.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湖北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市场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有关要求。
①销售者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明,按照载明事项开展销售活动。
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④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⑤销售者应当按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如实记录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⑥销售者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⑦销售者应当落实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按要求记录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等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⑧其他需要落实的销售要求。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销售者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管理市场销售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更新。
3.对抽检不合格的、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应督促入场销售者下架召回,暂停销售,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指导销售者保护好事发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督促销售者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