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易混易错60点梳理二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对于法规与政策的准确理解和应用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提供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社会工作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这些救助措施不仅关乎受助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法规与政策》科目中的易混易错点进行梳理,对于提升社会工作师的专业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考点6】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一)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二)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捐赠管理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款物 | 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
无指定意向捐赠款物 | 政府部门接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
社会组织接受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
(三)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使用
1.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2.基本生活救助;
3.医疗救助;
4.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5.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6.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四)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的监督检查
1.主动向社会公开;
2.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3.县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考点7】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3.医疗救助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1)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经基本医疗、大病和商业保险补偿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
(3)对未能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4)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1)结余允许转入下一年,但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15%。
(2)专款救助,违规不予结算,不得收取管理费用。
(3)基金筹集和适用情况、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按季度公布,接受监督。
【考点8】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 | 高中、中职、普通高等 | |
低保家庭成员 | 救助 | 适当救助 |
特困供养人员 | ||
因残疾不能入学的儿童 | 适当救助 | / |
形式 | 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 | |
标准 | 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并公布 | |
申请 | 本人或监护人持审批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按政策实施 |
【考点9】住房救助的含义、标准与申请
(一)救助对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地方标准的其他人员。
(二)住房救助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三)住房救助实施方式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
(四)住房救助申请
城镇家庭申请,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审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审住房状况并批准。
【考点10】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就业救助的含义
1.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救助方式: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
3.救助目标:低保家庭至少保证一名就业。
(二)就业救助的申请与批准
1.救助申请: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核实;登记。
2.救助服务:为救助对象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
3.就业扶持政策: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4.救助惩罚:低保失业人员3次以上拒不接受相关就业服务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低保。
【考点1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一)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遵循自愿原则,向救助站求助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二)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告知救助范围、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三)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四)终止救助
1.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信息
2.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限制
3.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
4.救助到期,无正当理由不愿离开救助站的人员
【考点12】法律援助的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1.申请
非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指派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①未成年人;
②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⑤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⑥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④⑤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2)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1.申请地
(1)诉讼事项:办案机关所在地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非诉讼事项: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提出(调解、仲裁、行政复议……)
2.出现下列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6)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7)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总结而言,社会工作师在实践中需要具备对《法规与政策》科目中易混易错点的清晰认识和正确理解,以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能够依法依规、公平有效地实施。通过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住房救助的含义标准与申请、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以及法律援助的政策等关键领域的深入学习和掌握,社会工作师将能更好地为受助者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