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犯罪构成篇(一)
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犯罪构成篇(一)
各位24年的法考考生们,各位应该都知道刑法是法律考试的占比很大的“重头戏”。要想拿下法考中刑法的部分,对常见刑法词汇的了解至关重要。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去迎接那些挑战性的词汇和它们复杂的含义?
不要担心,为了让你在这个复习阶段可以更加游刃有余,优路教育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个特别的系列——“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找寻出刑法中常见名称的解释,助力各位考生备战2024年法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犯罪构成篇的常见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一)
两阶层体系:
即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客观)违法阶层与(主观)责任阶层。四要件体系:即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三阶层:
当今德国、日本采用的三阶层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
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 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凭借生活经验即可得出结论,无需进行价值判断。例如,妇女、人、毒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客观行为方式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 389 条第 3 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例如,抢劫罪中规定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客观的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对象、主体等。
主观的要素:
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真正的要素:为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例如,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表面的要素:
不能为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而且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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