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四—— 婚姻家庭制度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四—— 婚姻家庭制度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知识点:婚姻家庭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2.确属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4.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即此种情况下应判决婚姻无效而不是判决离婚。
5.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6.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①因胁迫结婚;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
8. 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驶时间:
①因胁迫导致可撤销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②因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可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9.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适用前述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0.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经撤销之后,转变为无效。
11.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意:后两种情形下主张返还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下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是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应为个人财产)
④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⑤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个人财产)
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1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个人财产主要包括: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③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④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⑤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该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17.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8.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与不生育的权利,夫不得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
19.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0.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2.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没有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 30 周岁。 附加条件:A.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则相互之间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B.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
被收养人的条件 |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被收养人为年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须经被收养人同意。 |
特殊规定 |
①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抚养能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差 40 周岁以上的限制。 ②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程序要求 | 收养必须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子女之间,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其原先的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4.(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配偶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此种情形下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27.夫妻一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28.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精神损害。
29.离婚损害赔偿仅无过错方可提起,提起赔偿请求的前提是必须提起离婚之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30.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为个人债务。
3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3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