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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犯罪构成篇(二)

2024-05-18 00:00

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犯罪构成篇(二)

 

各位24年的法考考生们,各位应该都知道刑法是法律考试的占比很大的“重头戏”。要想拿下法考中刑法的部分,对常见刑法词汇的了解至关重要。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去迎接那些挑战性的词汇和它们复杂的含义?
不要担心,为了让你在这个复习阶段可以更加游刃有余,优路教育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个特别的系列——“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找寻出刑法中常见名称的解释,助力各位考生备战2024年法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犯罪构成篇的常见名词进行解答!

 

犯罪构成篇(二)

 

行为主体:

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真正身份犯:

又称定罪身份,只有具备某种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例如,贪污贿赂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又称加减身份、量刑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的身份。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作为:

这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应为而为)。例如,抢劫行为,必须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它直接违反了严禁抢劫的罪刑规范,这就是作为。

 

不作为:

这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应为而不为)。例如,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务,但他没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事故,这就成立不作为犯罪。

 

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第 129 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开枪将仇人杀死与活活饿死抚养的婴儿都属于杀人行为。当用不作为的方式饿死婴儿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属于同种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本想杀乙,黑夜里误将丙当作乙杀害。

 

打击错误:

也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但这种结果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丙,导致丙死亡。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具体符合说: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此学说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员。

 

法定符合说: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其理念侧重于保护法益。

 

具体的危险犯:

这是指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达到具体的、现实的程度,需要由法官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判断。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认定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

 

抽象的危险犯:

这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只要达到抽象危险的程度,这需要根据立法规定和社会一般观念认定。例如,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这种危险是立法者认定的,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

 

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没有认识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存在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因果关系:

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择一的故意:

是指认识到两个对象中有一个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一个对象会发生。

 

事前的故意:

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行为无价值论:

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取决于行为好坏,坏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坏的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结果,关键是行为)

 

结果无价值论:

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结果好坏,坏的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好的结果不成立犯罪。(只看结果) 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

 

结果的提前实现:

这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虽然发生实害结果,但是否成立犯罪既遂,需要判断第一个行为是否着手:第一个行为已经着手,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乙死于过量服用安眠药。甲投放安眠药使乙的生命面临紧迫性危险,故可 以评价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实行行为具备因果关系,故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第一个行为没有着手,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例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下班后给丈夫喝。调好咖啡后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客观上,妻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不可能产生既遂形态。因此,妻子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论处。

 

 

关于其他相关内容可见: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系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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