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2024年法考《行政法》核心考点整理(五)
优路教育:2024年法考《行政法》核心考点整理(五)
在法律的浩瀚星海中,行政法犹如一座灯塔,引领我们探索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艺术。这门法律不仅架构起国家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桥梁,更是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基石。
对于法考生,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考生准备了《行政法》核心知识点系列,为各位考生提炼这一领域的考试核心知识点,为每一位法考路上的探索者提供导航。
话不多说,核心考点内容呈上:
知识点: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的类型
一般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
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2. 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创设”与“规定”两个层次。
①行政许可的创设(从无到有)
行政许可的创设是指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制定立法文件创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行政机关 许可审批权力的立法活动。
②行政许可的规定(从粗到细)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一个已经存在的许可事项、许可权力通过制定下位 法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化的规范。
3. 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中介组织、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4.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许可 | 创设主体 |
①法律 ②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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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许可 | 创设主体 |
①国务院的决定 ②省级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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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规则 | 国务院创设 |
①临时性许可,在其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②一般性非经常性许可需要长期实施的,国务院应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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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创设 |
①临时性许可,通常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②实施满 1 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
5.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禁止设定的行政许可:
①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限制外地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区市场。
6. 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程序
申请 |
申请 方式 |
①可自己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申请的除外 ②书面方式(含 E-mail、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 |
受理 |
补正材料 |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形式 |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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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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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材料 |
①形式审查(书面审):指派 1 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②实质审查(当面审):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跨级 审查 |
①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 ②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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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决定 方式 |
①准予许可:作出书面准予许可决定,且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②不予许可: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或 诉讼的权利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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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期限 |
当场决定 |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可当场作出 |
单个主体 |
20 日+10 日即≤30 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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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主体 |
45 日+15 日即≤6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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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级主体 |
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 20 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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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期限 |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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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期限 |
10 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盖章、盖戳、加贴标记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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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 效力 |
全国有效 |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其适用范围一般没有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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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有效 |
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只在本区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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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延续 |
申请 期限 |
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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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 批准 |
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 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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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禁止 收费 |
①对于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②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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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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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 |
7. 行政许可决定的听证程序
启动方式:依职权和依申请
依职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①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应当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②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通知:听证的 7 日前将相关情况通知当事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形式:原则上公开进行
主持人①行政机关指定;②非本案有关人员;③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笔录:
①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8. 行政许可的撤销
撤销缘由: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②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
【注意】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 为的纠正,性质不是行政处罚
撤销主体:①许可机关自行撤销;②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③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撤销。
撤销情形:
许可机关违法:若撤销会损害重大信赖利益的, 不得撤销; 反之, 则撤销。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
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共同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例外情形: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后的责任:
①原则上撤销违法取得的许可证
②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罚款)
③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许可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备注:如申请人通过违法手段申请许可,在申请阶段就被发现违法的,承担如下 后果:
①不予许可;②给予警告的处罚。
9. 行政许可的撤回
概念: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合法颁发的许可,基于法定的事由,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的制度
补偿程序:
①仅主张补偿的,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②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补偿标准:
①法定标准: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实际损失标准: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③实际投入标准: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10. 行政许可的注销
概念: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许可机关把一项曾经存在的许可在形式上完全消灭的手续
情形:
①许可期满未延续
②丧失主体或能力
③被撤销、撤回、吊销
④发生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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