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七—— 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七—— 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知识点: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
1.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发生场合 | 被监护人导致第三人损害。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
特殊问题 |
①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首先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②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2.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发生场合 | 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特殊问题 |
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3.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发生场合 | 一方在为他方提供有偿劳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特殊问题 |
特殊问题 ①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发生场合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归责原则 |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5.网络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归责原则 |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的,由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疑难问题: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具体规则: A.网络用户侵权后,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取下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B.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6.产品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发生场合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疑难问题:主张产品责任,是否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特殊问题 |
①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仍然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依据上述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7.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责任主体 |
①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挂靠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⑥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⑦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
8.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知识点 | 命题点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责任主体 |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
抗辩事由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
特殊问题 |
①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注意:上述两种情况下侵权人无任何抗辩事由。 ③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④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⑤第三人过错的责任承担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9.建筑物和物件的侵权责任
致害类型 | 归责原则 | 责任主体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由建设单位(通常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责任 B.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 | 过错推定原则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注意: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A.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B.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 | 过错推定原则 |
→地面施工致害的,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害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 | 过错推定原则 | 堆放人 |
林木折断致害 | 过错推定原则 |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堆放、倾倒或遗撒物品的行为人 注意: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