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2024年法考《行政法》核心考点整理(四)
优路教育:2024年法考《行政法》核心考点整理(四)
在法律的浩瀚星海中,行政法犹如一座灯塔,引领我们探索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艺术。这门法律不仅架构起国家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桥梁,更是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基石。
对于法考生,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考生准备了《行政法》核心知识点系列,为各位考生提炼这一领域的考试核心知识点,为每一位法考路上的探索者提供导航。
话不多说,核心考点内容呈上:
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以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②以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授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
③以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④以行为是否需要法定的形式: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的行政行为;
⑤以行为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
2. 原则上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两种情形例外:①若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 则自始无效;②附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待条件成就后发生效力。
3.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公定力 | 一经作出即产生 |
除非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情形,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假定其有效,任何主体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 |
拘束力 | 一经生效即产生 |
①行政相对人应服从和遵守; ②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③其他主体也应尊重 |
确定力 | 争议期过后产生 | 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
执行力 | 履行期过后产生 |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
4. 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
行政行为无效 | 适用 | 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 |
情形 |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无资格) 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为无依据)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内容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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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①实体法上:自发布之时自始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拒绝, 不负责任 ②程序法上:可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为无效 ③造成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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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可撤销 | 适用 | 行政行为存在:一般违法 |
法律后果 |
①在实体法上:撤销前推定为有效,不可拒绝;撤销后溯及行为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②在程序法上: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③造成损失的可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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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废止 | 适用 | 合法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定的事由需要终止其法律效力 |
法律后果 |
①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②原则上,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 ③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
5. 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撤销 | 行政行为的废止 | |
原因不同 | 基于违法撤销 | 基于合法废止 |
溯及力不同 | 溯及既往,视为自始无效 | 无溯及力,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
保护方式不同 | 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 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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