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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第二章 自由人

2024-05-14 17:00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第二章<自由人>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二章 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有的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别人赠与的财产(通过其父母代为接受别人的赠与);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不发生赠与的效力。

3.胎儿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别人的遗产(主要指其父亲的遗产);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遗产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当初的继承人再重新继承。胎儿正常出生后不久死亡,此时这批遗产应视为该胎儿(婴儿)自己的遗产,由其自己的继承人(主要是其母亲)再进行继承。

4.胎儿在腹中遭遇侵权的,其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其母亲可基于身体权或健康权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5.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6.《保险法》第42条对推定死亡有特别规定,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结合保险的案例考查,应优先适用《保险法》。

7.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仍然受保护,由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侵权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己承担行为后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②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劳动成年)。

1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成年除外);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有效:

①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即使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无效。包括: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人

14.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E.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5.父母被称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

16.成年人的法定监护的范围和顺序分别为:A.配偶;B.父母、子女;C.其他近亲属;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D.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7.近亲属的范围(“八种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8.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人同意担任监护人。

19.协议监护指有监护资格的人相互协商由谁担任监护人。这种情况下,要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尊重其本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

20.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等原因导致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21.指定监护是指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有关组织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22.能够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23.被指定的监护人不得擅自与他人协商变更监护人,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24.委托监护就是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委托监护中,监护人未变,只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发生变化。

25.如果被监护人侵权的,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26.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7.游侠情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①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③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8.对于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所负担的义务。

29.只有父母或子女的监护资格被撤销的,才有恢复的机会。在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场合,其监护资格一旦被撤销,就再也没有恢复的机会。

3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3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在代位继承中,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

③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④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是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则不算利害关系人。

32.宣告失踪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包括: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或被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3.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34.失踪人重新出现,即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5.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6.在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时间需要掌握三种情形:

①原则上要求下落不明满 4 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 2 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7.宣告死亡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

②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③其他近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原则上不是宣告死亡中的利害关系人,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

A.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B.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④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是宣告死亡中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

38.宣告死亡日期原则上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9.宣告死亡具体法律后果:

①被宣告人的财产,将依法被其继承人继承;

②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终止。其配偶可与他人再婚,且不构成重婚;

③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将子女依法送养给他人

40.宣告死亡与事实不符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如果被宣告人实施的行为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矛盾的,则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41.宣告死亡撤销后的结果:

①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②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不能自行恢复。

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

42.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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