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第三章 法人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第三章 法人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三章 法人
1.法人是依据一定的成员或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等不同类型。
3.营利法人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
4.非营利法人又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捐助法人。
5.特别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6.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7.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8.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之间成立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
9.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的,不影响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力。
10.法人内部事项,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表现:①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②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1.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12.在法律地位方面,法人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机关)。
13.在责任方面,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