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六 诉讼时效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六 诉讼时效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六章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产生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强制性是指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被动性是指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3)阶段性是指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但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3.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1)《民法典》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2)《诉讼时效规定》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①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②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③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法定代理人之外的第三人损害的,诉讼时效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其法定代理人损害的,诉讼时效计算的具体规则:
A.如果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了,则在变更法定代理人之后,以新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B.如果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变更,则在受害人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6.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7.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受到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8.中止事由必须发生在时效的最后 6 个月;或者虽不在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但延续到了最后 6 个月。
9.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中止事由结束后,一律再补 6 个月。
10.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①权利人请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承认:即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
③权利人起诉:即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④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的
12.中断事由的发生时间必须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但不要求在最后 6 个月内
13.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中断事由结束之后,时效重新计算。
14.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规定:
①主张部分债权时的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②连带债务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代位权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④债权让与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⑤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15.诉讼时效届满的一般后果:
①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权利人,从而不履行义务
②若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仍应受理而不能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③法院受理后,若义务人提出抗辩,则应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1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以权利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17.诉讼时效届满前,义务人放弃抗辩,无效,将来仍然可以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放弃抗辩,有效,将来不可以再抗辩。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
效果 |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 但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
除斥期间届满, 权利直接消灭 |
弹性 |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又称可变期间) |
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又称不变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