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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会计人员注意啦!2024年继续教育学习已开始

2024-05-12 16:00
财政部颁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学习内容、学时由财政部会计司拟订,具体实施由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学校、单位组织开展,其运作格局是由培训单位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二、三年未参加,将在资格考试、会计证年检、评先表模等方面予以惩诫,直至吊销会计证,清理出会计队伍。

所以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还是很有必要性的,大家要重视并且及时参与学习,近期江苏省扬州市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优路教育的小编也为大家做了相关整理,以下是通知详情: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24〕18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24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形式

 

2024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在线考试的形式。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2024-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入围名单的通知》(苏财会〔2024〕19号)公布的中标单位,选择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学员登录扬州市财政局官网首页会计管理板块,点击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图片,选择网上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1.培训机构: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2.学员登录培训机构网站后,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向网培机构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在线申请发票。

 

三、学习内容

 

202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详见平台课程列表)。

 

四、学习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自2024年4月1日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五、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参加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60分),每课时折算为3学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提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认识。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代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请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2.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比例。各地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本地区推动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资格考试、会计高级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表扬等工作的考量因素,鼓励引导广大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3.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信息采集的重要内容,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全程记录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反映。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会计人员,请各地财政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先完成信息采集,加强相关信息审核,确保真实完整记录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七、其它事项

 

1.符合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见附件1)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选择“学分折算申请”栏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系统自行登记;不满90学分的,在网校完成剩余学分后,由网校将学分进行登记。

 

2.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受理其继续教育补学事宜。确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情况,无法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当年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24年继续教育相同。补培训的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补培训。

 

3.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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