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新教材变动:法律(4)
随着202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们关注的莫过于新教材的变化情况。作为备考的重要参考,新教材的发布不仅预示着考试内容的新动向,更是考生们调整学习策略、精准备考的关键依据。如果备考出现迷茫,不妨可以看一看新旧教材对比!
由于《公司法》修正,2024 年中级经济师新教材与 2023 年教材对比分析后发现,第六部分法律的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变动较大,涉及修正、新增和删减的内容极多。本章节的第一小节涉及两处内容调整,第二小节到第八小节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本文来为大家分析第三小节公司的设立的新旧变化对比,内容如下:
三、公司的设立
变化:小节调整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⑧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3.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5年最长期限系2023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则,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⑤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⑥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⑦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⑨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⑩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⑪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⑫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⑬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3.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发行的股份总数;②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③募集资金的用途;④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⑤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3)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监事;
④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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