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新教材变动:法律(5)
随着202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们关注的莫过于新教材的变化情况。作为备考的重要参考,新教材的发布不仅预示着考试内容的新动向,更是考生们调整学习策略、精准备考的关键依据。如果备考出现迷茫,不妨可以看一看新旧教材对比!
由于《公司法》修正,2024 年中级经济师新教材与 2023 年教材对比分析后发现,第六部分法律的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变动较大,涉及修正、新增和删减的内容极多。本章节的第一小节涉及两处内容调整,第二小节到第八小节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本文来为大家分析第四小节: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新旧变化对比,内容如下: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变化:小节调整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别规定。
(一)股东会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公司决议瑕疵。
(1)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①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决议瑕疵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4.董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1.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3.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六)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若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统称。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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