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点通整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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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5: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的形式和信访人
(1)形式: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
①走访时,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②走访时,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③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信访人: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的规定
(1)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落实属地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受理范围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涉及下级的事项: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
(3)已转送事项:需要反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5)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6)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1)收到的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当予以登记
①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②属于本系统下级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③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收到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①属于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②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受理
(1)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2)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习题演练
甲市某小区周边商业配套设施不到位,生活极其不便,该小区的几十户居民准备推选居民代表,采用走访的形式向甲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根据《信访条例》,下列他们拟推选走访代表的人数,符合规定的有( )名。
A.2
B.3
C.5
D.6
E.7
【参考答案】ABC
【解析】《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知识点26: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的整体要求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办理期限
1.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复查期限: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可在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应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复核期限: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可在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举行听证的,复核意见可向社会公示,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内。
4.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习题演练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A.30日
B.45日
C.60日
D.90日
【参考答案】A
【解析】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知识点27: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一)矫正方案的制定
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适时调整。
(二)矫正小组
矫正对象为女性,应有女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三)电子定位监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1)违反法院禁止令;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被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的。
2.批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3.期限:3个月,可提前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减刑
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将建议书抄送同级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习题演练
根据《社区矫正法》,下列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是( )。
A.到邻市探亲,已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小强
B.因迁居变更执行地的小李
C.生病住院的小王
D.拟被提请撤销缓刑的小赵
【参考答案】D
【解析】《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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