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七—— 违约责任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七—— 违约责任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知识点: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行为的判断
1.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典型表现是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
2.迟延履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
3.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4.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瑕疵履行,同时给债权人其他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造成损害。
5.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十分严重,严重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所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是得不到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反之,如果当事人违约了,但违约的后果不算严重,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就是非根本违约。
7.违约行为与根本违约的具体区分方法
①违约行为,是对合同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的具体判断方法,即用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违约了。
②根本违约,是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判断方法,即用来判断一个人违约是不是很严重。
8.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分方法:
(1)违约责任的产生,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合同本身有效。其中,合同本身有效的问题,是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进一步而言,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以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原因;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以当事人出现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原因。
9.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故主张违约金的条件,是当事人出现了违约行为,而不要求必须给对方造成损失。
10.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11.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适当减少。“过分高于”的判断方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的,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2.当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与定金,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但不得并用。
13.当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但不得并用。
14.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15.继续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16.以下情形,当事人不得向对方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7.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