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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医科大学考研复试通知

2024-03-28 15:07

2024天津医科大学考研复试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市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向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学校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3.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5.起草、报批和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7.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复试后,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试题、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接受考生咨询。

2.复试专家组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专家组,每个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成员由相关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专家组成)。每个复试小组另安排秘书1-2人,负责组织统筹、联络协调、审核并确认考生身份、记录复试情况等工作。复试专家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专家组的组成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复试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招办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3.技术保障组 做好复试保障工作,调试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指导做好复试设备的准备和系统测试。

4.后勤保障组 做好复试场地、办公用品等保障工作,指导复试工作人员和到校复试考生做好健康管理,对复试场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监督检查组 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做好复试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将派若干名巡视员组成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校各复试单位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依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分数线

初试成绩须符合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天津医科大学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将在复试前通过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2.专项计划分数线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及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初试成绩符合报考专业A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一志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充足,不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调剂考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一志愿和接收调剂考生复试成绩要求总分不低于220分。

单独考试考生复试成绩要求总分不低于235分。

第十一条 复试人数比例

各专业均实行差额复试,复试差额比例为150%。对合格生源不足15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二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应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原件及复印件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类别为定向的考生:需上传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单独考试考生无需提供)

6.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考生需提供报考“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

7.“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材料

(1)政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从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官网—下载专区—其他栏目下载,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2)天津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原件

(3)复试费缴费凭证(按说明网上缴纳复试费,缴费成功后须截图打印)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须在复试前按照学院要求现场提交或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具体形式以各复试组通知为准)。具体时间安排请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及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

第十三条 照顾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我校将按照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四条 各批次复试前,我校将提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根据教育部复试时间安排,我校拟3月下旬至4月初开展一志愿考生复试,具体复试时间由学校研招办统筹安排,提前向考生公布。4月8日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4月28日前完成全部复试录取工作。

各专业具体时间详见各专业复试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请考生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包括手机、邮箱),以便接收关于复试资格审查及复试的有关通知。考生联系方式以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为准。

3.现场复试地点:具体复试地点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各专业复试安排相关通知。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所有复试考生须登录我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纳复试费,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

5.复试组成

复试包括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课笔试、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专业课笔试为笔试形式考核,其他部分一般在面试中考核。每位考生专业课笔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位考生面试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1)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20%)

(2)专业课笔试(20%)

(3)专业素质(40%)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考生提供成绩单),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

②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考核专业技能,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复试组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③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综合素质(20%)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③诚信、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和协作性;

④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⑤人文素养,医风医德,举止礼仪等。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成绩均不低于60分方能参加后续复试,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考核内容注重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考查,综合评价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一贯学业表现等,加大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的比例。同时,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思想政治素质进行考查。

3.复试成绩计算: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专业课笔试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专业素质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40%、综合素质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对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禁止考生在复试过程中录音录像,有必要时我校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工作人员纪律及要求

1. 各学院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同时,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应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以加强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复试工作人员需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也需要明确规定。如有不称职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并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今年度,任何导师或复试工作人员若存在直系亲属报考或申请调剂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情况,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所报考专业的复试工作。相关人员应提前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3. 研招办将会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合作,通过现场巡查、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的监管。旨在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复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复查。对于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条 调剂基本条件

学校部分专业接收调剂生,基本条件如下,具体接收调剂专业范围及其他条件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或调剂学院网站另行发布的调剂工作相关说明及调剂专业缺额信息。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其中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只接收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调剂,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只接收报考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考生调剂。报考临床医学类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2. 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A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同时符合调入专业的我校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 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或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4.接收调剂的专业选拔进入复试比例一般为1:2至1:5,个别调剂专业因特殊情况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适当提高复试比例进行选拔,调剂考生不足时,按照实际申请调剂的人数进行复试。

5.其余未尽事宜,参照2024年教育部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院官网或学院网站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调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6.同一调剂批次考生只能选报我校一个专业或方向(有研究方向的必须选择研究方向),多报或不选研究方向视为所有志愿无效。调剂系统关闭后,符合我校调剂要求的考生,按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

7.调剂考生复试结束后,学校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放拟录取通知,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拟录取操作。

8.第一批调剂复试后有缺额的专业将继续调剂,考生须及时关注调剂系统缺额情况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或学院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初试总分÷5×60%+复试成绩×4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复试结束后按照同一学位类型同一专业或方向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至该专业招生限额,并以此为顺序确定录取名单。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如因总成绩相同且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逐次按初试成绩总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初试外国语科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至该专业招生限额。上述考生如复试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调剂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旦在调剂系统中“确认拟录取”即视为同意被我校拟录取,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医科大学

研究生招生微信公众号: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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