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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遗失物转让

2025-03-02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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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我们深知每一位学员对专业知识的渴求和对考试的重视。为了助力大家顺利通关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我们精心准备了《经济法》科目的核心考点汇总。今天,我们将为大家解读遗失物转让的相关规定,并通过一道多选题,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合同法中的买受人解除权。

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1月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B.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选项 AB:如果标的物为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 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 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今天的考点解读与多选题练习,相信大家对遗失物转让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法中买受人解除权的情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优路教育,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学员提供专业、全面的备考指导,帮助大家轻松应对考试挑战。此外,我们还为大家准备了丰富的备考资料与资讯,包括考试报名公告、考试变化解读以及考务安排等,确保大家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地备考。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愿与大家携手共进,共创会计职业生涯的辉煌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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