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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点:共犯过剩/过限

2025-02-0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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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路教育,我们始终致力于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员提供专业的备考指导。随着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日益临近,我们特别开设了《刑法》考点解析系列,旨在帮助学员深入掌握《刑法》中的关键知识点。今天,我们将聚焦“共犯过剩/过限”这一重要考点,通过实例解析和真题演练,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共犯过剩/过限
非重合性过限
谁超出,谁负责。例如,甲入室盗窃,乙望风,甲盗窃后强奸了女主人丙。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责任,故甲成立盗窃罪的正犯与强奸罪的正犯,并罚;乙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重合性过限
对超出者的结果有过失时,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甲、乙共谋教训丙,甲入室伤害,乙望风。由于丙激烈反抗,甲当场将丙杀死。乙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不需要对甲的杀人行为承担责任。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多选】 自动投案的罪犯的下列行为中,应认定为属于自首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有?(
A.供述时对所知的同案犯未作供述的
B.如实供述行为事实但对行为性质加以辩解的
C.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
D.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有差别但未影响定罪量刑的
【答案】BCD
【题眼】题干中的“如实供述”;A 项中的“对同案犯未供述”;B 项中的“行为性质…辩解”;C 项中的“掌握…之前”;D 项中的“未影响定罪量刑”。
【技巧】题眼解题法。
①“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②“对同案犯未供述”,表明行为人刻意隐瞒同案犯,不属于如实供述。
③“行为性质…辩解”,表明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仅就行为性质进行辩解。
行为人不仅可以自我辩解,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是其正当的权利,故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④“掌握…之前”,表明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⑤“未影响定罪量刑”,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解析】A 项,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两部分:一是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罪行;二是所知晓的同案犯的罪行。因为只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才能完整叙述共同犯罪事实。因此,供述时对所知的同案犯未作供述的,不能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 项不当选。
B 项,根据司法解释,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因此,如实供述行为事实但对行为性质加以辩解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B 项当选。
C 项,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C 项当选。
D 项,根据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D 项当选。
【提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既包括影响定罪的事实,也包括严重影响量刑的事实。
 
通过对“共犯过剩/过限”这一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学员们已经对这一复杂而重要的法律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坚持以学员为中心,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资源和个性化的备考建议,帮助学员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类似的考点解析和模拟试题,助力学员在法律职业道路上不断前行。祝愿每一位学员都能在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取得佳绩,实现自己的梦想!

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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