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每一位学员都承载着对未来的期许与梦想。为了帮助大家掌握考试要点,今天,我们特别聚焦《刑法》这一核心科目,深入剖析其中的关键考点——片面的共同犯罪。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要一环,《刑法》不仅考验着学员的理论功底,更检验着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接下来,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一复杂而迷人的法律领域,探索其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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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片面的共同犯罪
这是指在同一犯罪中,甲认识到自己在和乙共同犯罪,乙却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和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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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刑法理论公认,片面帮助者构成片面帮助犯。至于是否存在片面的教唆犯与片面的实行犯,刑法理论存在争议(多数观点承认)。
②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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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适用没收财产刑时,可以没收?()
A.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
B.被告人持有的股票
C.被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
【题眼】“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必须针对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违法犯罪所得要予以追缴。
【解析】根据《刑法》第 64 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A 项,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A 项不当选。
B 项,被告人持有的股票属于合法财产,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B 项当选。
C 项,土地承包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权利而非财产本身,也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故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C 项不当选。
D 项,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属于犯罪工具,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非适用没收财产刑。D 项不当选。
通过对片面的共同犯罪及其相关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各位学员已经对这一领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学员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模拟试题,帮助大家巩固所学知识,提升应试能力。祝愿每一位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员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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