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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5年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刑法》:共犯中止与脱离

2025-02-0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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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每一位备考2025年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都承载着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与追求。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刑法》这一核心科目的考点,我们特别推出了每日考点汇总系列。今天,我们将聚焦“共犯中止与脱离”这一重要考点,通过深入解析其本质和条件,帮助考生们把握这一复杂而关键的法律概念。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共犯中止与脱离
在共同犯罪中,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可能成立共犯的中止。
1)共犯脱离的本质:中途退火。行为人对退伙以前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对退伙以后他人导致的结果不负责。
2)共犯脱离的条件:同时消除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性
主观上向对方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消除心理的因果性;客观上切断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危险流,消除物理的因果性。

 

【单选】 下列关于强奸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男性
B.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可以是女性
C.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D.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
【答案】D
【解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A 项,根据《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不包括男性。A 项不当选。
B 项,男性和女性都可构成强奸罪的正犯,但单独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B 项不当选。
C 项,根据司法解释,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C 项不当选。
D 项,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D 项当选。
【提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应以强奸罪论处。有两处错误:
1)两小无猜的情形,不构成强奸罪。
2)如果主观上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则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通过对“共犯中止与脱离”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考生们已经对这一重要概念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理解。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考生们提供专业、全面的备考指导,帮助大家在法律执业资格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模拟试题,助力考生们顺利通关。祝愿每一位备考2025年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都能圆梦法律职业,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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