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九——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九——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知识点
1.出现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上,且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②租赁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协议补充的
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不定期租赁合同租金支付问题,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解除之前承租人已实际居住的租期,所对应的租金,承租人仍然需要支付。
②解除之后原先约定的租期还有剩余的,所对应的租金,承租人不再需要支付。
4.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有效。
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6.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7.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下情形除外:
①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②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可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8.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同时主张如下两种后果:
①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9.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0.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11.以下四种情况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1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3.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15.次承租人将租赁物损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不能对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但能主张侵权责任。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权责任。
16.次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排列顺序: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1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承租人对次承租人负违约责任。
18.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19.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20.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
2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①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②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瑕疵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可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
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②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2)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