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八——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八——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知识点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最优先;
B.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次之;
C.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再次之。
2.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最优先;
B.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次之;
C.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再次之。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也称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的问题。
4.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则应按照违约或者侵权处理。由当事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在追究其违约责任。
5.对买方而言承担风险的具体结果表现在,如果其承担风险,则在标的物损毁、灭失时,如果买方尚未付钱的话,其仍然需要付钱;如果买方已经付钱了,则不能要求退钱。
6.对卖方而言承担风险的具体结果表现在,如果其承担风险,则在标的物损毁、灭失时,卖方要再交一次货物,如果没有可代替物进行交付,则如果买方尚未付钱的话,就不能要求买方付钱;如果买方已经付钱了,则必须退钱。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及观念交付。
8.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移转给买方,但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瑕疵,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了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9.标的物的风险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具体区分:
①不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登记,但风险的转移,仍然取决于交付。
②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方,故风险也已经转移给买方。
10.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该规则适用于“先运后卖”。
1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该规则适用于“先卖后运”。
13.出卖人按约定或在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5.保留所有权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支付完全部价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16.买受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例外: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 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17.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8.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 1/5(20%)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如果出卖人选择支付全款,则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19.分期付款买卖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交叉考查,根据关键词区分所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留所有权买卖还是分期付款买卖。出现了“取回”的字样,则在考查保留所有权买卖;出现了“解除合同”的字样,则在考查分期付款买卖。
20.如果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了 75%以上的价款,同时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也达到了总价款的 20%以上,此时应分别处理:
①就“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而言,因买受人已支付了 75%以上的价款,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不能行使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取回权”。
②就“分期付款买卖”而言,因为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 1/5(20%),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可以行使基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合同权”(注意不是取回),出卖人经催告后,有权通知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
21.试用买卖中,以下情形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①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表示;
②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
③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22.试用买卖中,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3.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若是对于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于订立合同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2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25.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类型。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类型 | 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 |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 ||
适用 |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前后均可 | 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前后均可 |
适用 范围 |
一般均可,两种例外: ①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 ②经过公证的赠与 |
仅限于三种情形: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仅适用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使 规则 |
无除斥期间规定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行使 |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
法律 后果 |
撤销后,赠与人无须赠与 |
①如果未赠与的,则无须赠与 ②如果已经赠与的,撤销权人可以主张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
27.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8.穷困抗辩权的效力仅面向未来,即对于尚未赠与的财产,可以不再赠与;对于已经赠与的财产,不能请求受赠人返还。
29.穷困抗辩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穷困抗辩权,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即使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只要符合穷困抗辩权的条件,亦可主张穷困抗辩权;而上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能主张任意撤销权。
30.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者是向普通的民事主体借款,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
31.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3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3.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5..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一律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36.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又要分情况处理:
①若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②在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期内利息。
37.借期内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38.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 倍为限。
39.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此时,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②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
此时,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0.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