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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 ——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2024-05-19 00:00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二十章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①承包人、分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无效。在因超越资质等级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分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②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转包合同、再分包合同均无效

④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如果工程不合格的,出借方与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建设完工程后,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支付相应款项,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3.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第三人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第三人,包括分包人、再分包人、转包人等承包人之外的所有当事人,而不论合同是否有效。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4.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进行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①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不包括分包人、转包人

②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③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该建筑工程之上的抵押权,但落后于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

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为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⑤承包人只能就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均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利率标准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发包方支付垫资的利息。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6.对于工程欠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7.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应付工程价款日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下列时间视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日期: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对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9.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可以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10.定作物(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原则上归承揽人所有,但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则定作物归定作人所有。

 

1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解除权:

①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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