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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四—— 合同的担保

2024-05-17 07:00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四—— 合同的担保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律认定为一般保证。

4.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5.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以下情形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C.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D.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7.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债权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8.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期间为 6 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为 6 个月;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律为 6 个月

9.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4.定金,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15.定金的主要法律特性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若超过 20%,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约定的数额和实际交付的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3)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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