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二——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二——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知识点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收到要约后,返回承诺。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对已生效的要约在对方尚未承诺之前消灭其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5.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其结果,是认定为新要约。
6.承诺对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是指不涉及要约主要条款的修改。其结果,仍为承诺。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8.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9.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其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要约;对方完成该行为的,则为承诺(即以行为的完成作为承诺的标准)。
11.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专门规范,也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当事人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预约合同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3.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5.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①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的,如格式条款违背公序良俗。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6.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自由协商,在某种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
17.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指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9.顺序履行抗辩权,指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虽履行但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0.不安抗辩权,指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难为履行的风险,先履行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1.有难为履行的风险,主要有 4 种具体表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破产)。
22.电子合同履行时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处理:
(1)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