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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三—— 人格权制度

2024-05-20 00:00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三—— 人格权制度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章 人格权制度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享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侵权行为的表现

①侵害生命权的,应导致权利人死亡

②侵害身体权的,应导致权利人身体不完整或行动自由受限

③侵害健康权的,应导致权利人身心不健康

 

4.性骚扰问题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是指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6.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表现有干涉、盗用、假冒等。

①所谓干涉,就是对他人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行为进行干预,如不允许他人变更姓名。

②所谓盗用,就是未经姓名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其实质是利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来提高自己的身价或品牌名气等利益。

③所谓假冒,就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其实质是把自己假扮成被冒用人来获得利益。

 

7.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8.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9.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

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

 

10.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11.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有侮辱、诽谤等。

 

13.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①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4.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表现:

(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2)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15.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具体认定方法: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16.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以及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

 

17.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表现: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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