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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罪数形态篇

2024-05-20 00:00

 

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罪数形态篇

 

各位24年的法考考生们,各位应该都知道刑法是法律考试的占比很大的“重头戏”。要想拿下法考中刑法的部分,对常见刑法词汇的了解至关重要。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去迎接那些挑战性的词汇和它们复杂的含义?
不要担心,为了让你在这个复习阶段可以更加游刃有余,优路教育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个特别的系列——“24年法考考生!这些常见刑法词汇都明白其解释吗?”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找寻出刑法中常见名称的解释,助力各位考生备战2024年法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罪数形态的刑法常见名词解释!

 

罪数形态

 

法条竞合犯: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将某佛像(珍贵文物)的头部分割后偷走,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的,就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

 

基本犯:

是指“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对称。单纯符合普通犯罪构成的犯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例如,符合《刑法》第 234 条 第 1 款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合犯: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其结构为: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罪+乙罪=乙罪。例如,绑架罪后杀害被绑架人,只定绑架罪。

 

集合犯:

这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职业犯、营业犯。

 

职业犯:

这是指将犯罪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第 336 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就是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 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如果不是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则不成立本罪。

 

营业犯:

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第 303 条所 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

 

连续犯:

这是指基于向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只定一罪的犯罪。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甲明知是枪支而盗窃,由于盗窃枪支后必然会发生持有枪支的行为,故持有枪支的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甲仅成立盗窃枪支罪,不再另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牵连犯:

这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例如,绑架他人(原因行为)后勒索到财物(结果行为)的,是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如盗窃罪),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理由: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例如,行为人侵占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谎称财物被盗而使被害人免除其返还财物的义务的,后一欺骗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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