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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二—— 准合同

2024-05-20 00:00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二十二—— 准合同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章 准合同

 

1.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1)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①在对于事务进行管理之后,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

②管理的对象一定是他人事务,如果管理人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①客观上是他人事务,主观上又是为他人管理。

②管理过程中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同时兼顾自己利益时,也属于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也构成无因管理。

③即使管理人对被管理人认识错误,亦不妨碍对真实的被管理人(受益人)成立无因管理。

④被管理人可为多人

(3)管理人管理事务不违反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但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管理人的行为仍构成无因管理。

(4)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①妥善管理义务;②继续管理义务;③收益返还义务;④通知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即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付。

损害补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补偿。

③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管理人不能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但被管理人承诺支付的除外。

 

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5.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6.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①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②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无正当根据,无法律上原因)

③须另一方受到损失

④须一方所取得的利益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虽表面上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但对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①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②清偿未届期的债务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8.不法原因给付,指给付的内容具有不法性。不法性包括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给付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如果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给付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10.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考查如下几种类型:

①因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所获利益

②因出租他人之物、非法转租所获利益。承租人非法转租,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之后,双方的合同效力终止,承租人获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③因无权使用他人之物所获利益无正当权利而使用他人之物,在无权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

④因侵害占有所获利益侵害占有指对于他人合法的占有进行了侵犯,并因此获得利益的情形。

⑤因侵害其他权利而产生不当得利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侵权人由此获得的利益,亦成立不当得利。

 

11.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具体返还范围分两种情况确定:

(1)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即标的物现存价值多少,返还多少。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原物或折价偿还责任。

(2)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为恶意的,应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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