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三—— 合同的保全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三—— 合同的保全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合同的保全知识点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原则上应当已到履行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且不具有专属性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在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主要指行使代位权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不包括诉讼费。
7.允许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共包括两种情形: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②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没有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8.债权人撤销权,指债务人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有其他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9.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时,并不要求债权已经到期,只要债权已成立即可。对于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是不能主张撤销的。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所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10.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
A.放弃债权
B.放弃债权担保
C.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D.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和遗赠)
E.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出售财产(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 70%)
F.以明显不合理高价从第三人处收购财产(转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 30%)
G.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注意:上述后三种行为中,还需要第三人存在恶意,债权人才能撤销这三种行为。
1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12.法律对撤销权规定了双重除斥期间:
①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
13.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被债权人撤销的,这些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被债权人撤销的,如果债务人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第三人的,则无须再交付。如果已经交付给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应当返还给债务人,而不是直接交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