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一 债的概述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一 债的概述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债的概述
1.意定之债是根据当事人意思产生的债,包括合同和单方允诺。
2.法定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其他四种均是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
3.法定之债经当事人约定后,将转化为意定之债。
4.按份之债指债务人为数人时,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债。
5.连带之债指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6.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7.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即将被免除的债务人的份额扣除后,其他债务人就剩余的债务仍然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8.简单之债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法就标的进行选择的债。
9.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10.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11.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12.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之债。
13.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种类之债。
14.依物自身性质(独一无二的物)或当事人意思(当事人挑中的物)而使其具有独特性的物,可被认定为特定物。
15.单一之债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个主体的债。
16.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个以上主体的债。
17.主给付义务的主要表现: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
18.违反主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继续履行等)。
19.从给付义务的主要表现:卖方向买方交付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发票等有关单证资料。
20.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当事人原则上不能主张解除合同,除非题目中明确从给付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
②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继续履行等)。
21.附随义务的主要表现:通知、协助、照顾、说明等。
22.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特指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能要求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