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五 代理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五 代理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五章 代理
1.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可以被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
3.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得代理,这些行为只能自己亲自为之。
4.离婚存在例外情形,如果夫妻一方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其与配偶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如果其监护人是其配偶的话,则需要先将其监护人由配偶变更为他人,然后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进行离婚。
5.代理与代表的区分: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代表,其不需要法人单独授权,属于当然有权代表法人。
②法人的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为代理,其需要法人单独授权,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6.代理与冒名的区分:
①在冒名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的关系体现,冒名者应对合同相对方承担法律后果,被冒名者不就此承担任何后果,同时冒名者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
②在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体现,由被代理人向合同相对方承担法律后果,代理人也没有侵犯被代理人的姓名权。
7.委托合同,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就委托事项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8.代理权授权,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相应的代理权限。
9.委托合同与代理权授权的区分方法:
①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需要委托人、受托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进而对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均有要求。
②委托人给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只需要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受托人的意思表示,进而对受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没有要求。
10.根据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代理划分为:
①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
②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注意是“以自己名义”,而不是冒名行为)。
11.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再次选任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的结构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然后由复代理人再和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且法律后果也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
13.代理人不能随意选择复代理人。能够选择复代理人的,仅限于如下情形:
①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
②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给第三人代理。如代理人卧病在床,无法亲自完成代理行为,又无法和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同时所代理的事项又特别紧急,此时代理人只好将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
14.无权代理具体表现:
①没有代理权;
②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③原来有代理权但现在没有代理权;
④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
15.冒名行为、代理权滥不是无权代理。
16.代理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①自己代理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②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③串通代理是指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
17.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追认权属于被代理人。
18.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追认权人相关事实并催促其在给定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催告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9.撤销权是指善意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20.行使撤销权,须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行使。
21.效力待定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①效力待定中的撤销权,可以以通知、诉讼、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行使。
22.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为无权代理,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客观现象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之进行民事行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后果的代理。
23.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是无权代理
②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且无过失)
③客观上存在外表授权(表见事由)
常考的表见事由: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交易习惯等。
24.表见事由的出现,若是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如无权代理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盗用公章等行为,即便相对人是善意的,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相对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即直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
②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之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