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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四 民事法律行为

2024-05-15 17:28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四 民事法律行为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常考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婚姻(结婚、离婚)等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无须通过意思表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做了某件事,就可成立的行为。常考的事实行为:写小说;盖房子;捡东西;救他人

 

3.在事实行为中,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而民事法律行为中,这两者皆需要进行考虑。

 

4.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的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划分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抛弃所有权

②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③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5.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为标准,划分为:

①诺成性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②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使行为成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

 

6.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形式实施为标准,划分为:

①要式行为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各种担保合同、居住权合同、遗嘱等。

②不要式行为是指对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7.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为标准,划分为:①负担行为是指当事人签订各类合同的行为。②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行为。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8.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原理具体表现在:负担行为效力的认定,无须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处分权;处分行为要想发生效力,当事人必须有处分权。

 

9.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①有当事人;②有意思表示;③有行为内容(也称为标的或客体)

 

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1.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效力类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婚姻的效力类型只有三种,即有效、无效、可撤销,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或未生效的婚姻;

 

13.遗嘱的效力类型也只有三种,即有效、无效、未生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遗嘱或可撤销的遗嘱。

 

14.民事法律行为总是先判断是否成立,再判断是否生效

 

1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原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6.恶意串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要有行为人的恶意(明知、知情);

②要有串通,即不仅双方都有损害他人的恶意,还要求双方要有意思联络,也就是属于双方商量好的事情;

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7.恶意串通,必须有恶意、串通以及损人的目的,因此,恶意仅仅是恶意串通的条件之一,而不等同于恶意串通

 

18.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常考的类型:

①损害公共秩序的合同,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

②过分限制基本人权的合同,如约定配偶一方结婚后不得擅自接触异性的夫妻忠实条款;

③违反基本的伦理道德的合同,如包二奶合同、代孕合同等。

 

19.虚假行为的认定:①一方当事人进行了虚假的意思表示,即说假话;②另一方当事人也明知其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却表示同意

 

20.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分析出当事人想通过虚假行为所隐藏的真实的行为,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

A.如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应认定为有效;

B.如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应认定为无效。

 

21.虚假行为和恶意串通的关系:

①当事人实施虚假行为,有时是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此时也会同时构成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有时是以虚假行为为依托的,此时也会同时构成恶意串通。在上述情况下,按虚假行为处理,或按恶意串通行为处理,均可。

②虚假行为和恶意串通并不总是同时出现,在很多的虚假行为中,并不会出现恶意串通的情节,此时,就只能按照虚假行为处理,而不能按照恶意串通处理。

 

2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指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无效,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民事法律行为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其有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主要存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

 

24.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中,仅有一部分内容是无效的,而另一部分内容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对其他部分没有影响(记忆方法:互不影响)。

 

25.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原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6.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27.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能否撤销,取决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28.胁迫的认定标准:把胁迫分为“胁”和“迫”两个方面,胁代表手段,迫代表目的:胁是威胁,表明手段不正当;迫是强迫,表明目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中有一个不正当的,就是胁迫。

 

29.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均有权主张撤销

 

30.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重大误解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31.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当事人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32.对行为能力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当事人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33.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

 

3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撤销。

 

35.撤销权行使的一般期限:

①欺诈、显失公平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②当事人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③重大误解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36.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7.除斥期间,是指期间届满后,权利直接消灭。

 

38.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3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行为的效力。条件须为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40.以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标准,分为:

①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或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条件成就之前,该行为本身没有生效,等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②解除条件,又称终止条件,指条件成就时,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失效。也就是说,在条件成就之前,该行为本身已经生效,等到条件成就时行为的效力就会终止。

 

41.以条件是否要求事实的发生为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①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

 

4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并以期限的到来决定行为的效力。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如未来的某一个时间死亡。

 

43.始期(延缓期限),是指以期限决定行为效力的开始,即在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本身没有生效,等到期限到来时才生效。

 

44.终期(解除期限),是指以期限决定行为效力的终止,即在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本身已经生效,等到期限到来时行为的效力就会终止。

 

45.期限到来后,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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