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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七 物权概述

2024-05-15 17:32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七 物权概述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物权概述

 

1.物权分为三种大的类型,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权利,其目的只能是农业生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其目的只能是建造建筑物

 

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其目的只能是建造住宅

 

5.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依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目的只能是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

 

6.居住权是指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其目的只能是占有、使用。如甲将其一套房屋为其弟弟乙设立居住权。

 

7.抵押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8.质押权(质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9.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0.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11.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电脑、汽车等。

 

12.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13.动产物权原则上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所谓公示,就是公开展示。

 

14.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5.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上已经脱落的果实、动物产出的幼崽。

 

16.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即通过人的行为的介入、并与对方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后而获得的“东西”,如出租所得的租金、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也称为射幸孳息)。

 

17.天然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外,归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18.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即货币的占有人即是货币的所有权人,而不论该占有人是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还是非法原因占有。

 

19.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21.返还原物请求权,又称原物返还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将标的物返还回来。被请求的义务人必须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22.排除妨碍请求权,又称妨碍排除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将妨碍予以排除。被请求的义务人必须是对妨碍的排除有支配力的人

 

23.消除危险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将对物权的危险予以消除。被请求的义务人必须是对危险的消除有支配力的人

 

24.物权变动指物权的产生(设立、取得)、变更和消灭。

 

25.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具体模式:

①形式主义指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外,还需要进行公示,对方才能取得物权

②意思主义指只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对方就能取得物权

 

26.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②自继承开始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③基于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27.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28.在借名买房中,当事人会约定,借名买房后,房屋归借用人所有,但事实上登记在出借人名下。此种情形下,既然当事人约定房屋归借用人所有,则借用人就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即将房屋更正到借用人名下,理由是两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

 

29.异议登记,只要当事人对登记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就可以申请。

 

30.异议登记并不会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处分权

 

31.异议登记会导致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处于恶意的状态,从而使这里的第三人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32.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认房屋的归属,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后才起诉,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即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33.如果申请人的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异议登记不当,典型情形就是申请人明知房屋不归自己所有,但捏造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34.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当事人购买房屋时。

 

35.预告登记会限制卖方的处分权。卖方欲再次对房屋进行处分时,如再次出卖房屋、将房屋为第三人设定抵押、将房屋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等,必须经过买方同意。

 

36.如果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而擅自处分的,则第三人不能取得相应的物权,但卖方和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同时,第三人也应被认定为恶意。

 

37.买方办理预告登记后,就可使自己权利获得优先实现(优先于他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38.出现如下情形的,预告登记失效:

①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过户登记。

②买方放弃债权或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39.在简易交付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合同,即先有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后有买卖合同。第二个合同即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40.在占有改定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合同,即先有买卖合同,后有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第二个合同即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41.指示交付中,交付的时间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通常合并在买卖合同中)生效时。

 

42.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对标的物进行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他人为所有权人而对标的物进行占有。

 

43.在判断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时,不要考虑占有本身合法与否,而只考虑占有人的心态。

 

4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控制标的物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合同、侵权等),通过他人而间接地占有标的物。

 

45.在间接占有中,物虽然在他人身边,但权利人却能通过其对物享有的权利,主张标的物的返还,实现对物的最终控制。

 

46.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权利而占有标的物。

无权占有,是指占有标的物并没有权利作为依据。

 

47.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自己属于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

 

48.占有人的占有,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即推定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有权利为依据的。对于推定,可通过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如有证据证明其占有的标的物是偷盗而来。

 

49.占有人的占有,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即推定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把自己当成主人的占有;如果是在无权占有的背景下,则推定其为善意占有(也能被证据所推翻)。

 

50.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51.返还占有物请求权中请求权人须是其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须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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