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八 所有权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八 所有权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所有权
1.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财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受让人)
可以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当事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却将其出卖给他人、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受让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是指受让人对于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认定善意,应以交付或登记之时不知情为准,而不能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市价)受让
(4)转让的财产已完成公示
完成公示,是指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到第三人名下。
3.关于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标的物进行处分;
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对他人的标的物进行处分。
4.遗失物、盗赃物、抢劫物、抢夺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6.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善意第三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7.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之后,应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8.拾得人有权要求遗失物的权利人支付为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9.拾得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遗失物的权利人支付报酬,但权利人向拾得人承诺支付报酬的除外。
10.①如果权利人拒绝支付拾得人所承诺的悬赏广告的报酬,拾得人不得留置遗失物,而应当先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再通过诉讼之类的途径向遗失物权利人索要报酬。
11.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权利人偿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1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3.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遗失物。
14.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如商店、超市)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其当初购买遗失物所花费的费用,权利人由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拾得人追偿。
15.如果受让人是通过其他场合购买的遗失物,权利人无须支付此费用,受让人当初购买遗失物所花费的费用,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
16.当事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参照适用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17.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先占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18.添附是指不同人的物与物相互结合,或者不同人或物与劳动相互结合,从而形成价值更大的新物的状态。
19.添附的类型
①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②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如甲的一桶油与乙的一桶油的混合。
③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如将他人玉石加工成艺术品。
20.添附的法律后果
①物归属于哪一方,更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的,则应归属于哪一方
②哪一方是无过错当事人的,物就归属于哪一方
③如果两项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优先适用物的效用原则
21.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分享一物的所有权。
22.根据共有人之间是否有份额,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②共同共有指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形成的、不分份额的共有。
23.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随时处分,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4.处分整个共有物或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应当经占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或对其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6.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7.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8.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与外人提出同等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同等条件”的认定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29.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先由其相互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0.共有人(不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对共有物所产生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综合体(权利束)。
32.民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3.地下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34.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35.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36.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表决要求,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38.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