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法律法规背诵(29、30)
优路教育深知每一位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生在备考路上的辛勤与坚持,因此整理出“临考狂背 50 点”系列资料,旨在帮助大家在冲刺阶段合理复习,巩固知识要点。今天,我们聚焦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两大核心领域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与购买特别规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深入浅出的解析与要点梳理,助力考生轻松掌握关键信息,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奠定坚实基础。
考点 2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考点 3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随着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及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深入理解,相信各位考生已对这部分内容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优路教育“临考狂背 50 点”系列资料,将持续为大家的备考之路添砖加瓦,助力每位考生都能在考场上游刃有余,发挥出自身实力。让我们携手并进,向着考试成功的目标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