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

2024年初安【临考狂背50点】法律法规(1—5)

2024-09-12 14:03

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紧张备考阶段,每一个知识点的积累都可能成为通往成功的关键。为了帮助考生们更有成效地利用考前时间,优路教育策划了“临考狂背50点”系列资料,本篇特别聚焦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选取了其中的5条高频考点。这些考点涵盖了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旨在帮助考生们为考试做好冲刺的准备。


初安冲刺


考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点 2: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法律主体

法律要求

金矿建危

(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金矿危(生产、储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金矿危(生产、储存、装卸)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考点 3:高危建设项目

法律主体

法律要求

金矿危

(生产、储存、装卸)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考点 4: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考点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随着考试日期的日益临近,每一刻的复习都显得尤为珍贵。优路教育希望通过本篇“临考狂背50点”中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选考点,能够为考生们提供一份有力的备考辅助。请考生们珍惜这考前的冲刺时光,将这些考点铭记于心,灵活运用到考试中。我们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与坚持,每一位考生都能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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