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法律法规要点(31、32)
随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脚步日益临近,考生们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冲刺复习。在这个阶段,优路教育深知每一位考生的压力与期待,因此推出了“临考狂背50点”系列,旨在帮助考生们记忆、把握考试要点。今天,我们聚焦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特种设备事故抢救及报告,这些知识点与实际操作紧密相关,是考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考点 31: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考点 32:特种设备事故抢救及报告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深入理解和记忆“临考狂背50点”中的关键考点,希望考生们能够掌握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优路教育将持续陪伴在考生们的身边,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贴心的支持,助力每一位考生都能发挥出自己的实力,成功跨越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