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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物权变动

2025-02-02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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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备考征途中,每一位考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压力。优路教育深知这场考试的艰辛与重要性,因此,我们精心准备了《经济法》科目的每日考点解析,旨在帮助考生们系统复习、巩固知识,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今天,我们将聚焦物权变动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效力。这一考点不仅关乎物权法的核心理论,也是考试中常见的考察点。希望通过今天的解析,能够帮助考生们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知识点,为考试增添一份信心。

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1月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
选项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选项 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 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选项 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通过对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效力这一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考生们对这一物权变动方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道路上,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将继续与您同行,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专业的指导服务。我们坚信,通过不懈的努力和积累,每一位考生都能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优路教育期待与您一起见证这份荣耀与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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