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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2025-01-3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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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征途中,《经济法》科目无疑是考生们需要重点攻克的一座堡垒。作为法律与会计交叉领域的重要学科,《经济法》不仅要求考生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优路教育深知《经济法》考点繁多且复杂,因此特别为您整理了每日考点汇总,旨在帮助您系统地复习和巩固知识点。今天,我们将聚焦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这一核心考点,通过案例分析,让您对这一考点有更深入的理解。

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1月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100 万元、丙银行 500 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D.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2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答案】C
【解析】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 万元;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 300 万元,剩下的 300 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通过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这一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您已经对这一知识点有了更加清晰和全面的认识。在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道路上,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将始终与您同行,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专业的指导服务。我们坚信,通过您的努力和我们的支持,您一定能够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取得优异的成绩。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优路教育期待与您一起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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