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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串讲:行政复议

2024-07-19 16:04
随着24年中级会计考试的日益临近,《经济法》作为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法律条文的掌握与应用关系到考生的成绩。在众多法律知识点中,“行政复议”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们正式拉开“备战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串讲:行政复议”的序幕,旨在帮助大家深入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及其实践应用。

 

考点:行政复议

【概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或议或诉

(1)一般行政争议案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议中不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诉中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议后诉或裁)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2.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情形: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其他情形,如纳税争议案件,即对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3.只议不诉(复议终局)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置明对“而到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排除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经典例题】

【单选题】(2022年)下列行政争议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的决定不服

B.赵某对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

C.钱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侵犯其权益

D.孙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张某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答案】B

 

通过本次“行政复议”重点内容的串讲,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于考试及实际工作中。随着这一章节的结束,我们的备考之旅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继续加油,为24年中级会计考试的成功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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